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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鞍山师范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校有代表性、影响力的在职党外知识分子组成的联谊性组织,是在鞍山师范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党委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党的人才政策,加强党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团结广大党外知识分子;架设党与党外知识分子沟通的桥梁;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与党真诚合作的党外知识分子队伍,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二)围绕本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发挥会员的专业特长,开展参观考察、专题调研、交流研讨、咨询论证、建言献策等各项活动;

(三)宣传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和先进事迹,举荐优秀人才,为党外干部队伍输送后备力量;

(四)了解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没有参加过任何党派;

(四)在本业务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登记造册。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如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统战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代表性,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校党委工作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校党委工作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会章程经2010年1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章程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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